黑龙江省慢性病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慢性病管理学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和英文缩写(HLJCDM)。
第二条
黑龙江省慢性病管理学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是全省慢性病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科学卫生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弘扬“求真、务实、继承、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中西医并重,普及慢性病管理知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慢性病研究,防治相结合,形成慢性病管理体系,遵循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位于哈尔滨市(邮编150000)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慢性病管理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依法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慢性病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和学术交流。
(
二
)
依法编辑出版慢性病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资料及慢性病医学音像制品等。
(
三
)
依法开展相关慢性病业务培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普及慢性病卫生知识,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
四
)
依法开展慢性病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慢性病政策提供建议。
(
五
)
在政府指导下,依法开展慢性病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及临床新技术的论证工作,提供慢性病技术咨询,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健康服务产业发展。
(
六
)
向党和政府反映慢性病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有益活动。
( 七 ) 做好慢性病的防治宣传工作,推动和探索建立长效的慢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
(
1
)
凡是各类医学院校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
或
中医医师、西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获得初级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在慢性病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编辑、出版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
(
2
)
非医学院校的大专毕业生,从事与慢性病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或企事业等单位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类人员。
(
3
)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慢性病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
4
)
在慢性病学科领域中有一技之长或有突出贡献的慢性病科学工作者。
2、团体会员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数量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慢性病医学教育、慢性病医学科研机构与慢性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由本会员二人介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入会。
(
二
)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或专业委员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
(
六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四
)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
(
五
)
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等活动
;
(
六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
二
条
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各类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
三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四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
六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七
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任期五年。
第十
八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九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
;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七)指导地方慢性病学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一
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二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三
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四
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热爱慢性病管理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五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六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可以兼任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需由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
七
条
会长为本会
法人代表
。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
法人代表
。
第二十
八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九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三
)
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十
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以推选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
一
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
和其他
名誉职务。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并依法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黑龙江省慢性病管理学会X X专业委员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
(
专业
)
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民主协商,推荐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
,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专业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
主任委员满三年必须更换人选,工作特别优秀的可连任一届,但最多不超过二届。专业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换届改选或者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由省学会终止主任委员职务、另行选定。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三十
三
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
四
条
各市
(
地
)
慢性病管理学会为本会的地方组织,其名称冠以黑龙江省慢性病管理学会X X市
(
地
)
分会,本会对省内各地市慢性病管理实行业务指导。其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市
(
地
)
慢性病学会的建立,需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并报省慢性病管理备案。
第三十
五
条
在会员较
多的基层
单位,可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本单位会员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
六
条
本会设立奖励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 七 条 市 ( 地 ) 慢性病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设置,可参照本章程自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八
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员会费;
(
二
)
省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
三
)
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
四
)
有关部门资助;
(
五
)
学会基金;
(
六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七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九
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四十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一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二
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三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四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五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六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七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一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五十
二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三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四
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五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六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